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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实力排名 聊唐代:从私商和官商看唐代榷盐商

发布日期:2024-08-11 03:58    点击次数:202

股票配资实力排名 聊唐代:从私商和官商看唐代榷盐商

唐代榷盐制度是唐廷“榷盐法”的一种,它的推行对盐利有直接的影响,从而产生了榷盐商。

榷盐商指为取得食盐专卖利润而直接经营食盐或兼营其他商品的商人。唐代榷盐商分为“私商”和“官商”两类。

私商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盐业买卖、经营或兼营其他商品的商人,官商是指那些参与食盐专卖或兼营其他商品的官员。

由于唐代盐利巨大,朝廷对盐利的支配权主要集中在官府手中,而朝廷对盐业又实行专卖制度,因此,唐代榷盐商大都是官府的“私商”,他们直接从事盐业买卖,同时又兼营其他商品。

所以,我们主要从“私商”和“官商”两个方面来研究唐代的榷盐商。

私商

私商是指为获取盐业利润而直接从事盐业买卖的商人。唐代的私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因“私贩”而致富的私商,如张巡、苏烈、苏源等人;另一类是因“私贩”而致富的私商,如刘晏、王素、颜真卿等人。

唐代私商与其他朝代的私商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唐代私商不仅要承担贩盐的风险,而且要承担纳税的风险,这就使得他们不可能像其他朝代那样把食盐当作一种普通商品来进行买卖,而是把食盐当作一种特殊商品来进行买卖。

另外,唐代私商也是以经商致富为目的。“贾而好儒”是唐代私商的特点,“商贾以通货财为事”。

唐代私商在获得了巨大利润之后,就会将之投入到社会公益事业中去,如颜真卿在担任地方刺史时就“移家于河北”。

因此,唐代私商也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他们以经营盐业为业,同时还兼营其他商品。概括来说,唐代私商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唐代私商与官商一样,都是以“贾而好儒”为目的。

2.唐代私商与官商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即唐代私商不像官商那样把食盐当作一种普通商品来进行买卖,而是把食盐当作一种特殊商品来进行买卖。

官商

唐前期,朝廷对食盐实行专卖制度,并规定盐为官府所垄断经营,在各地设盐课司,“由都盐铁使、户部尚书等官领之”。

由于官府对盐业的垄断,各地盐课收入往往占当地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从而成为一笔巨大的财富。

因而,官府垄断盐业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还可以为自己搜刮财富。这也是唐代私商与官商不同之处。

唐代的官商主要有两类:一是一些在京任官或入仕较早的官僚;二是一些朝廷任命的各地“监司”和“节度”。这两类人都有雄厚的财力作后盾,其活动空间很大。

由于唐代盐税收入丰富,加上这些官员在政治上具有很高的地位,他们对盐利的控制和支配能力极强,在各地都设有“盐监”和“节度使”等。

他们在经营盐业的同时又兼营其他商品,从中获取暴利。这类人既是盐商也是官商,我们称之为“官商”。

私商与官商的关系

唐代的私商与官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通典》云:“唐初,官商之利,不归私商,至玄宗天宝元年,始令私商承之。”

可见,唐朝时私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通过向官府缴纳一定的“盐引”(即食盐专卖利润)来获取的。

另外,私商与官商之间还有利益上的冲突。由于唐朝实行专卖制度,盐利为官有,私商被排斥在外,只能通过交纳“盐引”来取得食盐专卖利润。

所以,私商与官商之间经常会发生一些矛盾冲突。例如:

(一)官盐和私盐的价格。唐时盐业实行专卖制度,食盐的价格由朝廷制定,由官府垄断经营。由于政府对食盐实行专卖制度,所以官府会控制食盐的价格。

如开元二十四年(736)冬十一月,河东盐课与江、淮盐课之差“已上二万五千二百二十贯”,而淮南盐课与江“已上四万九千一百八十一贯”。

又如广南东道转运使韦坚“得食盐二千二百六十二引”;淮南道转运使杨思勖“得食盐二千一百三十引”;江南西道转运使陆象先“得食盐二千六百五十五引”等。

这些都反映了私商与官商在盐业经营上的利益冲突。这些矛盾冲突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国家征收“盐引”来解决的。

如果官商与私商发生冲突,一般都是采取以强凌弱、以大欺小、损人利己等手段来解决矛盾和冲突。

(二)官盐价格低于私盐价格。由于食盐属于国家专卖,而且盐业利润巨大,所以官府会制定高于私商的价格,而私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就会压低盐业价格。

例如,在开元十八年(729)时,河东盐课“已上四万九千一百八十一贯”,而淮南道转运使杨思勖“得食盐二千一百三十引”,广南东道转运使韦坚“得食盐二千二百六十二引”,这些都反映了私商与官商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

以上这些情况都说明唐代私商与官商的关系十分密切,而私商与官商之间也是存在着冲突的。

私商的发展过程

唐代私商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禁盐令颁布以前,私商数量很少,规模很小。

禁盐令颁布以后,私商大量增加,其中以食盐贸易为主要业务的私商占据了主导地位。此时的私商主要是以贩卖盐为主的商人。

第二阶段,禁盐令颁布到盐商制霸时期。禁盐令颁布以后,私商数量急剧增加,其规模也大大超过了禁盐令颁布之前的规模。这时私商的活动领域不再局限于盐业交易,而是逐渐扩展到其他行业,他们大都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第三阶段,元载时期以后私商势力发展到了顶峰。由于元载的“榷盐法”使盐业成为唐廷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朝廷对盐业实行专卖制度。因此元载时期之后私商势力达到了鼎盛时期。此时的私商多以经营盐业为主,兼营其他商品或从事商业活动。

由于私商数量众多、活动领域广泛、经营手段多样等因素的影响,其规模和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禁盐令颁布之前。

但是由于官商势力强大和控制严密等原因,唐代私商的发展并没有完全超越禁盐令颁布之前的规模和发展速度。

私商与官商的不同地位

唐代私商与官商不同的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从经济上来看,私商与官商在经济上是完全不同的。私商要直接参加盐业的经营活动,其收入与食盐销售数量和质量直接相关,由于食盐生产具有周期性,且又是大宗商品,私商只要能保证食盐的供给就可以赚取高额利润。

而官商只负责食盐的生产,无法直接参与盐业的经营活动,所以他们与食盐产销是脱节的。因此,他们只有通过向政府交纳高额盐利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其次,从政治上来看,私商与官商也有很大区别。私商为了保证自身利益的实现,必然会对官府施加影响。

私商参与盐业经营活动是为了获得利润,这就要求他们必须直接接受官府的领导和监督。唐廷为了保证食盐专卖制度的实施和盐利的正常发放,其对私商的管理十分严格。

他们规定:“诸州长史、司门、盐铁判官及诸盐场使”等官佐不得兼任私商;“诸盐大使”不得兼私盐大使;“诸盐大使所领之户不得为盐户”;“私盐户不得私贩盐”等。

结语

唐代榷盐商的出现和发展,是唐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一方面,由于食盐专卖制度的推行,私商数量大增,他们在取得利润后又兼贩私盐、贩卖茶叶、药材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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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食盐专卖实行专卖制度,并实行“官督商运商销”的措施,这就给私商提供了经营机会和便利条件。

所以,唐代的榷盐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私商与官商相结合的产物。唐代榷盐商所带来的盐利极大,朝廷对其进行课税,以取得足够的财政收入。

唐代榷盐商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稳定性。

一方面,榷盐商对盐专卖制度和国家赋税政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宣传,使民众普遍认识到食盐专卖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另一方面,唐代榷盐商对盐业经营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他们通过与官府及其他商人进行交往来了解国家对盐业经营方面的政策规定、了解市场行情和商品行情等。

他们在选择商品时具有相当敏锐和准确的判断力;同时他们在进行盐业买卖时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他们在经营活动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参考文献:

[1]唐朝盐政改革下的河东解盐

[2]论唐朝盐专卖制度的影响与启示股票配资实力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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